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为事业单位的案件并不少见,由于事业单位兼具社会公益性与部分行政职能(特定情形)的特殊属性,其作为被告时的法律地位、责任承担及诉讼程序均与普通企业、行政机关存在显著差异,明确事业单位作为被告的特点,对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规范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其核心特征包括非营利性、社会公益性和部分领域的行政职能依附性(如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职能),这一属性决定了其在诉讼中既不同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纯粹的国家行政机关,而是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特殊主体。
根据诉讼类型不同,事业单位作为被告的法律地位有所区分,在民事诉讼中,事业单位作为独立法人,与对方当事人地位平等,需承担一般的举证责任(如“谁主张,谁举证”),其诉讼行为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实施,在行政诉讼中,若事业单位系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公立学校招生管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等),则作为行政被告,其地位与行政机关类似,需遵循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如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若仅从事民事活动(如签订买卖合同、房屋租赁等),则仍属民事诉讼被告范畴。
事业单位的责任承担需结合其行为性质及拨款类型综合判定,民事责任方面,若因合同违约、侵权(如校园设施致学生受伤、医疗过错导致患者损害等)承担赔偿责任,原则上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其中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赔偿金可由财政预算安排,但需符合《国家赔偿法》及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则更多依赖自有资金,行政责任方面,若作为授权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职权(如违法撤销教师资格、违规处罚等),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程序参照国家赔偿法,刑事责任方面,事业单位可构成单位犯罪(如重大责任事故罪、行贿罪等),但实践中较少见,主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诉讼程序上,事业单位作为被告时既有共性也有特殊性,应诉方面,需在法定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举证方面,民事诉讼需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行政诉讼则需提供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如法律依据、事实证据等),否则承担败诉风险,出庭义务上,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出庭应诉,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需向法院提交书面说明并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否则可能影响案件审理,执行阶段,若事业单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法院可依法冻结、划拨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其财产,其中财政拨款资金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被执行,但需保障其正常运转的必要经费。
以典型案例为例,某公立学校(事业单位)因教学楼栏杆脱落导致学生王某摔伤,王某起诉学校要求赔偿,法院认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判决学校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金从学校教育经费中列支(经财政审批),又如,某县卫生监督所(事业单位)对个体诊所作出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处罚,诊所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卫生监督所处罚程序违法,判决撤销处罚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诉讼类型 | 法律依据 | 被告地位 | 责任承担方式 | 举证责任 | 典型场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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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 《民法典》《民事诉讼法》 | 平等民事主体 | 全部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 “谁主张,谁举证” | 合同违约、校园侵权、医疗损害 |
行政诉讼(授权行政职能) | 《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 | 类似行政机关 | 行政赔偿、撤销行政行为 | 举证责任倒置 | 违法处罚、行政许可纠纷 |
行政诉讼(民事活动) | 《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 平等民事主体 | 民事责任 | “谁主张,谁举证” | 事业单位作为民事合同当事人 |
相关问答FAQs
问题1:事业单位作为被告时,其法定代表人必须出庭应诉吗?
解答:并非必须,但有强制性要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5条及《行政诉讼法》第30条规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出庭应诉,这是其法定义务,确因特殊情况(如重病、出国、不可抗力等)无法出庭的,需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证明材料,经法院准许后,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法院可采取拘传措施(行政诉讼中),或予以训诫、罚款(民事诉讼中),甚至可能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
问题2:事业单位作为被告被判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从哪里列支?
解答:赔偿金列支渠道取决于事业单位的拨款类型和责任性质,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民事赔偿金,原则上从其自有资金(如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经财政审批后从预算资金中安排;行政赔偿则需严格依照《国家赔偿法》及财政预算管理执行,由财政予以保障,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赔偿金,主要从其自有财产中承担,必要时可通过资产处置、经费调剂等方式解决,需要注意的是,无论何种类型,赔偿金的列支均不得影响事业单位正常开展公益服务所需的必要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