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促进社会公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及江苏省相关实施意见,江苏省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逐步建立起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参保范围上,江苏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均纳入参保范围,包括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部分已纳入公务员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后逐步过渡),对于编制外人员,则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实现制度全覆盖。
缴费标准方面,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单位缴费比例为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基数的8%(按国家规定逐步到位,2014年10月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基数的2%,之后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2018年10月达到8%),缴费基数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单位缴费部分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按国家规定记账利率计息,具体缴费标准如下表所示:
缴费主体 | 缴费基数 | 缴费比例 | 资金去向 |
---|---|---|---|
单位 | 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 20% | 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
个人 |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 8% | 计入个人账户 |
养老金待遇计发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方式,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老人”),继续按照国家原来的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不降低;改革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新人”),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由统筹基金支付,并设立10年过渡期(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改革要点包括:一是实现制度并轨,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统一,打破“双轨制”;二是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直接影响养老金水平;三是提高统筹层次,逐步实现省级统筹,增强基金共济能力;四是完善待遇调整机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物价上涨、工资增长等因素适时调整养老金水平。
江苏省还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推进“互联网+社保”服务,简化参保、转移接续等流程,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便捷的经办服务。
相关问答FAQs
Q1:江苏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A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2023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则缴费基数下限为4800元(8000×60%),上限为24000元(8000×300%),个人工资在4800-24000元之间的,按实际工资作为基数;低于4800元的按4800元,高于24000元的按24000元。
Q2:事业单位“中人”的过渡性养老金如何计算?
A2:“中人”的过渡性养老金由统筹基金支付,计算公式为: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江苏省过渡系数为1.3%),视同缴费指数根据本人视同缴费期间的工资水平与全省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视同缴费年限为改革前参加工作但未实际缴费的工作年限,过渡期内(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新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对比,若新办法低于老办法,按老办法发放;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发放(第一年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以此类推,到第十年发放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