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人事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是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文件,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等规定,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均需遵循法定程序,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从合同主体来看,聘用方为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受聘方为事业单位通过公开招聘、组织调动等方式录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双方需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条件,事业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受聘人员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身体条件。
聘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内容,通常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其中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一般不低于3年,对于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受聘人员,可订立至退休的合同;二是工作内容和地点,明确受聘人员的工作岗位、职责范围及工作地点;三是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业单位应执行国家工时制度,保障受聘人员法定休息休假权利;四是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标准需符合北京市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五是社会保险和福利,事业单位需为受聘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规定享受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六是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包括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受聘人员单方解除、事业单位单方解除等情形及程序;七是违约责任,明确双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八是争议解决方式,通常约定协商、调解、人事争议仲裁等途径。
签订流程上,事业单位需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通过公开招聘确定拟聘人员后,双方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聘用合同,合同文本应使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定的示范文本,一式三份,由事业单位、受聘人员及上级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并在签订后30日内向同级人社部门备案,对于首次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可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合同期限确定:合同期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3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不超过6个月;10年以上的,不超过12个月。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奖惩制度等,对受聘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调整、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受聘人员应遵守事业单位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期满前,双方可根据考核结果和工作需要协商续签合同,对于考核合格且符合续签条件的,一般应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需严格法定条件,事业单位解除合同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受聘人员,情形包括:受聘人员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损失;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经指出拒不改正等,受聘人员解除合同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情形包括:在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缴纳社会保险费;事业单位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受聘人员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合同等,合同终止情形包括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法宣告破产、事业单位被撤销等。
争议解决方面,双方发生人事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单位所在区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事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直接起诉。
相关问答FAQs
问: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二者在主体、管理依据、争议解决等方面存在差异,主体上,聘用合同一方为事业单位(公益属性),劳动合同一方为企业;管理依据上,聘用合同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人事管理法规,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争议解决上,聘用合同争议需先通过人事争议仲裁解决,劳动合同争议可先申请劳动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诉;福利待遇上,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可能涉及职业年金、编制内待遇等,企业劳动合同则主要遵循市场化分配。
问: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试用期工资如何确定?
答: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及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要求,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也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若某事业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为6000元/月,则试用期工资不低于4800元/月;若北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为2320元/月,则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2320元/月,最终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