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参保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与可持续发展,自2014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事业单位人员参保实现了制度全覆盖,形成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同步建立了职业年金制度,为事业单位人员构建了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
事业单位人员参保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及相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人员参保范围包括:
- 编制内工作人员:包括事业单位中按照编制管理规定聘用、签订聘用合同且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以及符合规定的事业单位编制内退休人员。
- 编外工作人员:事业单位通过劳动合同聘用的非在编人员(如劳务派遣、合同制员工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与企业职工一致。
- 其他人员:如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符合领取遗属抚恤金的人员等,按国家及地方特殊规定执行,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但相关待遇由财政或单位保障。
缴费基数与比例
事业单位人员参保涉及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两项缴费,缴费基数与比例均由国家统一规定,地方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
(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 缴费基数:以工作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缴费基数上限为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60%,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下限的按下限缴费,高于上限的按上限缴费。
- 缴费比例:
- 单位缴费比例:20%(全部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 个人缴费比例:8%(计入个人账户)。
(二)职业年金缴费
职业年金作为事业单位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 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 缴费比例:
- 单位缴费比例:8%(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 个人缴费比例:4%(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单位缴费部分可根据单位经济效益情况,在国家规定的比例基础上适当调整,但最高不超过12%。
以下为缴费基数与比例的简要对照表:
项目 | 缴费基数 | 单位缴费比例 | 个人缴费比例 |
---|---|---|---|
基本养老保险 | 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社平工资60%-300%) | 20% | 8% |
职业年金 | 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同基本养老保险) | 8%(最高12%) | 4% |
养老金待遇领取
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养老金由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两部分组成,同时符合条件的“中人”(2014年10月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人员)还可享受过渡性养老金。
(一)基本养老金构成
- 基础养老金:
计算公式:(退休时上年度当地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2 × 缴费年限 × 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退休时上年度社平工资 × 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历年缴费基数与社平工资比值的平均值)。 - 个人账户养老金:
计算公式:个人账户储存额 ÷ 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确定,如60岁退休为139个月,55岁为170个月)。
(二)职业年金待遇
工作人员退休后,职业年金按月发放,标准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储存额 ÷ 计发月数(与基本养老金计发月数一致),出国(境)定居、死亡等特殊情况下,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继承。
(三)过渡性养老金(仅限“中人”)
对2014年10月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确保改革前后待遇平稳过渡,过渡期至2024年9月结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参保关系转移接续
事业单位人员跨地区、跨单位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关系需办理转移接续:
-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参保人员流动后,由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新参保地社保机构接续关系,转移基金包括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和部分单位缴费(缴费基数的12%)。 - 职业年金关系转移:
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全部转移,新就业单位有职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划入新单位职业年金账户;无职业年金制度的,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管理,待新单位建立后再转移。
政策依据与意义
事业单位人员参保的主要政策依据包括《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号)等。
此次改革的意义在于:
- 实现制度公平:打破了机关事业单位“单位养老”的传统模式,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促进了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
- 增强可持续性:通过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减轻了财政长期支付压力,确保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 保障职工权益:明确了事业单位人员的缴费义务和养老金权益,提升了退休后的生活保障水平,同时职业年金作为补充,进一步提高了养老待遇。
相关问答FAQs
问题1: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和编外人员参保政策有何区别?
解答: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在编在岗及退休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基数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单位缴费比例为基本养老保险20%+职业年金8%(最高12%),个人缴费比例为基本养老保险8%+职业年金4%,编外人员(如合同制员工)则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单位缴费比例16%(部分省份为14%),个人缴费比例8%,不参加职业年金,但可自愿参加企业年金(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编制内人员退休后养老金由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组成,编外人员退休后仅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
问题2:事业单位人员“中人”的过渡性养老金如何计算?
解答:“中人”是指2014年10月1日(改革启动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事业单位人员,其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为:退休时上年度当地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 本人视同缴费指数 × 视同缴费年限 × 过渡系数(通常为1.3%-1.4%)。“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根据改革前本人职称、工龄等因素确定,“视同缴费年限”为改革前参加工作但未实际缴费的年限,过渡性养老金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若新办法(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高于老办法(改革前的退休费标准),超出部分分10年过渡到位(第一年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以此类推至100%);若老办法高于新办法,则按老办法标准发放,确保“中人”待遇不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