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及《XX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X发〔202X〕X号)精神,经XX省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研究,现就XX市(或XX系统)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批复如下:
分类标准及认定结果
按照社会功能将事业单位划分为三类,具体认定标准及结果如下表:
类别 | 定义 | 主要特征 | 认定数量(家) |
---|---|---|---|
承担行政职能类 | 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 | 职能与政府机关重合,经费由财政全额保障,人员实行公务员或参公管理 | 12 |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 | 所提供产品或服务可由市场配置资源,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经费自理,实行企业化管理,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 28 |
从事公益服务类 | 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 | 分为公益一类(基本公益服务,财政全额保障)、公益二类(部分可市场配置,财政差额保障)、公益三类(特殊群体服务,政府引导) | 156 |
分类改革具体意见
(一)承担行政职能类单位
对全市12家承担行政职能类单位,经清理规范后,其中8家(如XX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队)整体转为行政机构,名称规范为“XX市XX局”,编制纳入公务员管理序列;4家(如XX县渔政管理站)暂保留事业单位序列但按行政职能运行,过渡期至202X年底,期间逐步整合职能、分流人员,过渡期满后重新评估。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单位
对28家生产经营类单位,原则上202X年12月底前全部转制为企业,15家(如XX市建筑设计院)实行公司制改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编制;13家(如XX印刷厂)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转让资产、债权债务,职工劳动关系按《劳动合同法》及企业改制政策处理,确保职工社保接续、再就业培训等权益。
(三)从事公益服务类单位
保留156家公益服务类单位,优化布局结构:
- 公益一类(89家):包括义务教育学校、公立医院、疾控中心等,强化公益属性,财政保障人员经费、基本公用经费及专项业务经费,严禁开展经营性活动;
- 公益二类(58家):包括高职院校、科研院所、非营利性体育场馆等,财政按公益服务任务完成情况给予50%-80%经费补助,允许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会捐赠补充收入,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 公益三类(9家):包括养老服务中心、助残机构等,引导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服务,政府根据服务绩效给予适当补贴,202X年底前完成企业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工作要求
-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XX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筹协调,各县(区)、各部门落实“一把手”负责制,202X年10月底前完成人员分流、资产处置等关键任务,年底前组织验收。
- 严格分类标准:严禁借改革之名增设机构、超编进人,对“两头占”(行政与事业身份)、“混编混岗”问题限期6个月整改,整改不到位单位暂停进人、审批项目。
- 稳妥推进改革:人员安置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转制企业职工落实经济补偿金、社保接续;分流人员通过内部转岗、提前退休(工作满30年或距退休不足5年)、培训再就业等方式妥善安置,确保社会稳定。
- 强化监督评估:改革进展每季度报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违规进人、资产流失等问题严肃追责;建立公益服务绩效考核机制,对公益一类、二类单位每两年评估一次,评估结果与经费分配挂钩。
相关问答FAQs
问题1: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原事业单位人员身份如何确定?
解答:根据“人随事走、编随人走”原则,承担行政职能类单位人员,符合《公务员法》规定条件的可登记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生产经营类单位人员转制为企业职工,按《劳动合同法》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公益类单位人员保留事业身份,实行岗位管理,推行聘用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执行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问题2: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经费保障上有何区别?
解答: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由财政全额保障经费,包括人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及正常运转所需公用经费,不得收取服务费用(按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外);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财政根据公益服务任务完成情况给予差额补助,补助比例一般为人员经费的50%-80%,允许通过提供非基本服务(如特需医疗服务、科研技术服务)取得收入,但收入必须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公益事业发展,不得用于人员福利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