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典型案例中,因岗位调整引发争议如何妥善解决?

tjadmin
预计阅读时长 9 分钟
位置: 首页 事业单位 正文

某市第一人民医院作为市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现有编制人员45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占比82%,2023年因老年康复科扩张,需公开招聘护理人员15名,招聘工作启动后,严格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执行,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因流程细节引发争议,现将案例经过、问题及启示梳理如下。

事业单位人事案例

案例背景与事件经过

2023年3月,医院向市卫健委提交招聘计划,明确招聘条件为“年龄30周岁以下、护理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持有护士执业资格证、具有三级医院1年以上工作经历”,4月经批准后,医院在官网发布招聘公告,除上述条件外,补充“需在本市有固定住所(提供房产证或租赁备案合同)”“优先考虑男性(因老年康复科护理工作需较强体力)”,公告发布后,共89人报名,资格审查合格62人。

5月进行笔试,内容为护理专业知识及公共基础知识,按1:3比例确定45人进入面试,面试由医院7名专家组成评委组,采用结构化面试与实操考核结合方式,应急护理处理”实操环节占比60%,6月面试结束后,按笔试40%、面试60%计算总成绩,确定前15名拟录用人员并进行公示。

公示期内,考生李某(女,笔试第3名,总成绩第16名)提出异议,认为:1.招聘公告中“本市有固定住所”条件未在申报招聘计划时列明,属于擅自增加限制条件;2.面试实操考核中,评委对其“老年患者跌倒应急处理”的评分明显低于其他考生(李某实操得分78分,同组考生平均分89分),且未提供具体扣分理由;3.“优先男性”表述涉嫌性别歧视,李某同时向市卫健委提交书面申诉,要求复核面试成绩并重新确定拟录人员。

问题分析与处理结果

(一)核心问题梳理

  1. 招聘条件设置违规
    “本市有固定住所”不属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和资格条件”范畴,且未在申报招聘计划时说明,属于“擅自设置限制性条件”,违反该规定第“九条”招聘条件应当根据岗位需要明确、合理的要求。

  2. 面试评分主观性强,缺乏标准
    面试评委由医院内部人员组成,未邀请外单位专家;实操考核未制定详细评分细则,仅以“流程熟练度、沟通效果”等模糊维度打分,导致评分差异过大,且未向考生反馈扣分原因,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评委应当客观公正评分,并在考官记录表中注明评分理由。

    事业单位人事案例

  3. 性别优先条款涉嫌歧视
    “优先考虑男性”虽未明确“仅限男性”,但“老年康复科护理需较强体力”的理由缺乏科学依据(护理工作更侧重专业能力与耐心),违反《劳动法》第“十三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性别不同而受歧视的原则。

(二)处理结果

市卫健委成立调查组,经核查:1.责令医院撤销招聘公告中“本市有固定住所”“优先男性”条款;2.组织专家对李某面试实操录像进行复核,认为原评分缺乏依据,调整李某实操得分至85分,总成绩上升至第15名,替换原拟录人员;3.对医院人事科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招聘流程重新启动(简化流程,仅重新组织面试);4.要求医院修订《招聘管理办法》,明确“招聘条件不得擅自增设限制性条款”“面试评委组中外部专家占比不低于40%”“实操考核需制定评分细则及评分标准”。

启示与建议

(一)规范招聘全流程管理

  1. 严格申报与公告审核
    招聘条件需在申报计划时明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发布,避免“边申报边补充”,公告内容需符合“最小必要”原则,仅保留与岗位履职直接相关的条件(如专业、资格、经历),地域、性别等限制性条款需提供合法依据(如涉密岗位、特殊体力岗位需经市级人社部门批准)。

  2. 优化资格审查与考核机制
    资格审查实行“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双审制,形式审查由医院负责,实质审查由主管部门抽查;笔试、面试命题需委托专业机构,避免“因人设题”;面试评委组结构应多元化(外部专家、纪检人员、职工代表占比不低于50%),实操考核需制定《评分细则表》(含评分维度、分值、评分要点),现场签字确认并留存备查。

(二)强化监督与争议处理

  1. 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体系
    事前:招聘方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事中: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面试过程录音录像;事后:公示期延长至15个工作日,设置“举报电话+邮箱+信箱”多渠道反馈,对异议件10个工作日内复核并书面答复。

    事业单位人事案例

  2. 畅通争议解决路径
    建立“单位协商-主管部门调解-人事仲裁-司法诉讼”梯度处理机制,对考生异议,需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复核组(由人社、卫健、纪检三方组成),复核结果需说明依据并送达申诉人,避免“小事拖大”。

相关问答FAQs

Q1: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哪些条件属于“不合理限制”?
A: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及人社部相关答复,不合理限制包括但不限于:①地域限制(如“仅限本地户籍”,特殊岗位经批准除外);②性别限制(除国家规定的涉密、井下、高空等特殊岗位外);③毕业院校层次(如“仅限985/211高校”);④与岗位无关的资格(如“要求具备2年以上管理经验”但岗位为专业技术岗);⑤隐性歧视(如“优先男性”“未婚未育”等),设置条件需与岗位履职直接相关,且无法通过培训、实践弥补。

Q2: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发生后,职工如何申请仲裁?
A:职工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仲裁申请书(写明双方信息、仲裁请求、事实理由)、身份证明、相关证据(如招聘公告、录用通知、考核结果、工资记录等),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60日内作出裁决(复杂案件可延长30日),对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时效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中止的,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展开阅读全文 --
头像
玉屏叉车招聘信息网最新岗位信息在哪里可以快速查询到呢?
« 上一篇 今天
滨州政宏人力资源能提供哪些具体的定制化人力资源服务支持?
下一篇 » 今天
取消
微信二维码
支付宝二维码

作者信息

热门文章

1
系统获取,无需修改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