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作为我国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人事制度改革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长期以来,事业单位实行以身份管理为核心的传统用人制度,人员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待遇能高不能低,“铁饭碗”现象突出,制约了公益服务效能的提升,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需求,2002年原人事部发布《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标志着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改革正式启动;2014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正式施行,以法规形式明确了聘用制度作为事业单位基本用人制度的地位,确立了“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的新型用人机制,为事业单位注入了新的活力。
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的核心在于打破传统的身份管理模式,建立以合同管理为基础、岗位管理为核心、权责清晰、灵活高效的新型人事管理制度,其特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双向选择,平等协商,单位与工作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改变了过去由组织人事部门单向任命的做法,实现了从“要我干”到“我要干”的转变,二是合同管理,依法履职,聘用合同是确立人事关系的基本形式,合同中明确了岗位职责、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合同期限、变更解除条件等内容,将人事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避免了以往管理的随意性,三是岗位管理,按需设岗,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职条件和薪酬待遇,工作人员通过竞聘上岗实现人岗匹配,打破了过去因人设岗、岗责脱节的问题,四是灵活用人,动态调整,聘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类型,试点初期以3-5年中期合同为主,逐步探索长期合同与中期合同相结合的合同期限体系,同时规定试用期(一般12个月,新聘用人员未满试用期不得解除合同),为人员流动提供了缓冲机制,既保证了队伍的相对稳定,又增强了用人机制的灵活性。
推行聘用制度对事业单位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成效显著,打破了身份壁垒,激发了人员活力,通过合同管理和竞争上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单位人”转变为“岗位人”,过去“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局面得到根本改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显著提升,某省属医院实施聘用制后,推行“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岗变薪变”,临床科室医护人员主动学习新技术的积极性提高,三年内开展新技术项目40余项,患者满意度从82%提升至95%,优化了人力资源配置,提高了服务效能,单位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自主招聘人员,实现“因事设岗、按岗聘用”,人员结构更趋合理,某市图书馆通过聘用制改革,将专业技术人员占比从55%提升至78%,引入了数字资源管理、智慧图书馆建设等新兴领域人才,服务效能提升40%,年接待读者量突破300万人次,保障了双方权益,促进了公平竞争,聘用合同明确了单位和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纠纷解决有了明确依据;公开竞聘、考核晋升等机制的建立,为各类人员提供了平等的发展机会,遏制了“人情岗”“关系户”等现象,营造了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
在改革推进过程中,事业单位聘用制度也面临一些现实挑战,部分人员观念转变滞后,对“合同管理”存在抵触心理,认为“聘用制就是企业化管理”,担心失去“体制内”的稳定性和安全感;部分单位合同管理不规范,合同条款简单笼统,对岗位职责、考核标准、解聘条件等约定不明确,导致合同履行缺乏依据;考核评价体系不完善,存在“重资历轻实绩”“重过程轻结果”倾向,考核结果与续聘、晋升、薪酬的挂钩力度不足,难以形成有效激励;社会保障衔接不畅,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虽已推进,但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缴费基数、待遇计发等方面仍存在差异,人员跨单位、跨领域流动时顾虑较多;退出机制执行难,尽管政策规定“考核不合格、旷工等情形可解聘”,但受“无过错解聘难”、社会稳定压力等因素影响,部分单位对不合格人员往往采取“内部消化”“转岗安置”等方式,未能真正实现“能进能出”。
针对上述挑战,需多措并举推动聘用制度深化完善,一是强化思想引导与政策培训,通过宣传改革典型案例、解读政策文件,帮助工作人员理解聘用制度的“去行政化”而非“去稳定化”本质,认识到合同管理是保障双方权益的“护身符”而非“紧箍咒”,二是完善合同签订与履行监督机制,制定标准化合同范本,明确“岗位+职责+考核+待遇”的核心条款,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建立合同纠纷调解仲裁机制,保障合同双方合法权益,三是构建以绩效为核心的考核体系,区分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特点,设置差异化考核指标,将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创新成果等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实行“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升、奖惩的硬依据,打破“平均主义”,四是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快实现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平台,消除人员流动的后顾之忧;完善职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等配套保障,增强制度的吸引力,五是健全人员正常退出机制,明确解聘、辞聘的具体情形和程序,对考核不合格、违反合同约定等人员,经法定程序后予以解聘,并提供转岗培训、再就业指导等服务;对符合辞聘条件的工作人员,尊重其个人选择,保障其合法流动权利。
展望未来,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改革将朝着更分类、更精准、更法治的方向发展,随着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深入推进,不同类型单位将实行差异化的聘用政策:公益一类单位突出稳定性,以无固定期限合同为主,强化公益保障职责;公益二类、三类单位突出灵活性,加大中期合同和项目合同比例,允许探索“岗薪分离”“协议工资”等分配方式,数字化管理手段将广泛应用,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合同签订、考核、薪酬、社保等数据的互联互通,提升管理效率,法治保障也将持续加强,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基础上,细化聘用合同争议处理、人事监督、权益保护等配套法规,形成“1+N”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供坚实制度支撑。
FAQs
问题1: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解答:两者主要存在四方面区别:一是法律依据不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二是管理主体不同,事业单位作为公益组织,其聘用管理涉及公共服务职能,而企业作为营利组织,劳动合同管理以经济效益为导向;三是稳定性差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满10且距退休不足10年,或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单位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且解聘需更严格的程序,而企业劳动合同中,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条件相对宽松,解聘灵活性更高;四是福利保障不同,事业单位通常享有职业年金、住房补贴等公共资源配套福利,而企业福利更多与经营效益挂钩。
问题2:事业单位聘用制度下,“铁饭碗”真的打破了吗?
解答:聘用制度通过合同管理和竞争机制,打破了传统终身制的“铁饭碗”,建立了“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但并非完全取消稳定性,对于公益一类等承担基本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仍强调人员稳定性,通过规范合同管理和考核保障合理流动;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和退出机制的健全,逐步降低了人员流动风险,形成了“有保障的灵活用人”新模式,某中小学实施聘用制后,教师通过竞聘上岗,但无固定期限合同占比达85%,且考核不合格者需参加转岗培训,既保障了教师队伍的稳定性,又通过考核机制激发了教学活力,实现了“打破僵化”与“维护稳定”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