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优化公共服务供给的重要举措,旨在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资源配置方式,明确单位类别,规范运行机制,提升公益服务效能,在国家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的框架下,辽宁省结合自身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将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和从事公益服务类三大主体类别,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分类管理体系。
承担行政职能类事业单位
此类事业单位主要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其工作人员的身份、工资福利、退休保障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是事业单位中“类机关”的特殊类型,在辽宁省,这类单位主要集中在市场监管、文化、交通、农业等传统行政管理领域,例如部分市、县(区)的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机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农业综合执法队伍等。
改革方向上,辽宁省明确提出“政事分开”原则,逐步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或划入行政机构,对于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单位,如涉及政府定价、行政许可等核心执法权的,原则上整体转为行政机构,所需编制纳入公务员管理;对于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单位,则通过职能剥离,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剩余公益职能保留为事业单位,某市原下属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若其职能完全依据《价格法》行使行政检查、处罚权,则整体转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或直属行政单位;若同时承担价格纠纷调解等公益服务职能,则调解职能剥离后保留为“价格认证中心”等公益类事业单位。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事业单位
此类事业单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通过市场配置资源提供商品或服务,如科研院所、设计院、文艺院团、招待所、出版社等,在辽宁省,这类单位多集中在文化、建设、科研等领域,如部分省属建筑设计研究院、文艺演出团体、宾馆招待所等,其特点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企业化管理,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补贴(逐步减少)或自收自支。
改革的核心是“事企分开”,推动其转制为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辽宁省规定,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原则上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转企改制,取消事业单位编制,核销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纳入企业社会保障体系,转制过程中,政府给予过渡期政策支持:一是资产处置方面,原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包括土地、房产、设备等)依法评估后划转为企业国有资产,可保留部分国有股权;人员安置方面,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工作人员,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对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可参照事业单位退休待遇计发养老金,差额部分由政府专项补贴,辽宁省某建筑设计研究院转制后,更名为“XX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保留原单位核心技术骨干,通过引入社会资本优化股权结构,逐步参与市场竞争,从依赖财政拨款转型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
从事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
此类事业单位是辽宁省事业单位的主体,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根据服务方式和资源配置差异,进一步划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是改革后保留事业单位的主要类型。
(一)公益一类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担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服务对象面向社会大众,具有强制性、普惠性特点,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严格禁止从事经营活动,辽宁省公益一类单位主要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如小学、初中)、公共卫生机构(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公共文化机构(如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基层基本医疗服务机构(如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这类单位的运行管理以“公益导向”为核心,人事管理实行编制管理,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工资福利执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财政保障“全额拨款”,辽宁省实验中学作为省级重点中学,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其教师编制纳入省级事业编制管理,经费由省财政全额保障,主要承担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的普惠性教育服务,不得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等经营性收入。
(二)公益二类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提供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公益服务,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在保证公益属性的前提下,允许适度开展服务性收费,经费形式为财政差额补助或定额补助,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发展,辽宁省公益二类单位主要包括:高等教育院校(如省属普通高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三级综合医院)、科研院所(如省属农业科学院、工业设计研究院)、体育场馆(如省体育馆)等。
这类单位拥有更大的运营自主权,在人事管理上可实行“备案制”,允许突破编制限制用编,工资分配可与绩效挂钩,鼓励“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作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财政给予定额补助,主要收入来源于医疗服务收费和科研合作收入,在保障基本医疗服务的同时,可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如高端体检、特需门诊),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医疗条件、提高医务人员待遇,但需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价格监管和绩效考核。
辽宁省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分类情况简表
类别 | 定义与特点 | 辽宁省典型单位示例 | 经费保障方式 |
---|---|---|---|
公益一类 | 承担基本公益服务,财政全额保障,禁止从事经营活动 | 义务教育学校、疾控中心、图书馆、乡镇卫生院 | 财政全额拨款 |
公益二类 | 提供可部分市场配置的公益服务,财政差额补助,允许适度服务性收费 | 省属高校、三级医院、科研院所、体育场馆 | 财政差额/定额补助 |
辽宁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特色与成效
辽宁省在推进分类改革中,结合东北振兴战略和老工业基地转型需求,形成了“分类施策、分步推进、平稳过渡”的特点,一是强化顶层设计,出台《辽宁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2011年启动试点,2017年基本完成分类改革,2020年重点攻坚生产经营类转企改制;二是注重衔接配套,同步推进人事制度、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配套改革,如对转企改制人员实行“社保并轨过渡”,确保改革期间人员队伍稳定;三是突出公益导向,通过优化布局结构,整合重复设置、服务能力弱的小散事业单位,推动资源向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领域倾斜,截至2023年,辽宁省事业单位总数较改革前精简约30%,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占比提升至85%以上,公益服务质量和效率显著提升,如县域医共体建设、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走在全国前列。
相关问答FAQs
问题1:辽宁省事业单位分类后,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在人员招聘和工资待遇上有何区别?
解答: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实行编制管理,招聘需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严格执行“凡进必考”,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标准,以固定工资为主,绩效工资额度由财政核定;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可实行“备案制”管理,招聘方式更灵活,可面向社会专项招聘高层次人才,工资实行“绩效工资总量包干”,允许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分配,向一线骨干、业务倾斜,待遇与单位效益和个人业绩挂钩。
问题2: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原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如何处置?
解答:根据辽宁省相关规定,转企改制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需严格履行清产核资、审计评估、产权登记等程序,由财政部门(或国资监管部门)核准,原单位使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可经批准后变更为出让用地,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安置职工;房产、设备等固定资产,依法评估后作价入股或转让给新企业,国有股权可保留至企业改制完成后5-10年,逐步退出;对于无形资产(如专利、商标等),应专项评估,作价计入企业注册资本,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