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合同聘用规定,聘用合同的签订、履行与终止规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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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在打破传统事业单位的终身制身份,建立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等政策法规,事业单位合同聘用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事业单位合同聘用规定

聘用合同的订立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同类型

聘用合同分为三种类型:

  • 固定期限合同:明确合同起始和终止时间,适用于一般岗位,期限一般为3年至5年;
  • 无固定期限合同:约定合同终止条件,无明确终止时间,适用于在事业单位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或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第三次续签的工作人员;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某项工作任务或项目完成时合同终止,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

合同必备条款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可通过表格清晰呈现):

条款类别
双方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
合同期限 合同类型、起始时间、终止条件(固定期限合同需明确终止时间)
工作岗位和职责 岗位名称、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岗位职责要求
工作条件和保护 单位提供的工作条件、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等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作制标准(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等)、休息休假安排(法定节假日、年假等)
劳动报酬 工资构成(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支付方式、调整机制
社会保险 单位及工作人员依法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情况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 符合法定或约定情形时,合同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的具体情形
违约责任 双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争议处理 发生争议时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解决途径
其他事项 离职后保密义务、培训服务期约定等补充条款

聘用合同的履行与管理

岗位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管理岗、专技岗、工勤岗)和等级,工作人员通过竞聘上岗、双向选择等方式确定岗位,岗位变动时应当变更聘用合同相关内容。

考核制度

事业单位实行分级分类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以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为依据,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续聘、岗位调整、解聘、奖励、晋升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方可享受晋升工资、奖励等待遇;不合格的,单位可调整岗位或低聘,甚至解聘。

事业单位合同聘用规定

工资福利

工作人员的工资执行国家事业单位工资政策,由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考核结果确定,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保障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合同变更

聘用合同订立后,因法律法规修订、单位业务调整、岗位变化等客观情况需要变更合同的,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变更变更后的合同内容,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包括协商解除、单位单方解除和工作人员单方解除三种情形:

  • 协商解除:双方一致同意,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 单位单方解除: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岗位,或连续两年不合格;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等,单位可解除合同(过失性解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非过失性解除(如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
  • 工作人员单方解除: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可解除合同(试用期提前3日通知);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等,工作人员可随时解除并要求经济补偿。

合同终止

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合同期满(单位维持或提高合同条件,工作人员不同意续签的,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工作人员依法退休;单位被撤销、解散;工作人员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等。

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工作人员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指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含绩效、津贴等)。

事业单位合同聘用规定

争议处理与监督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发生人事争议,可先通过单位内部调解、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事业单位合同聘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

相关问答FAQs

Q1:事业单位合同聘用制与公务员编制有什么区别?
A1:主要区别体现在:①身份性质不同:公务员纳入行政编制,实行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合同聘用制人员属于事业编制,实行聘用合同管理(部分单位实行备案制,无编制)。②管理依据不同:公务员管理遵循《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员遵循《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③退出机制不同:公务员实行“能进能出”但程序严格,事业单位合同制人员可通过合同约定正常解除或终止,流动性更强。④薪酬体系不同:公务员执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工资制,事业单位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包含绩效工资等灵活部分。

Q2: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吗?试用期多久?
A2: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根据合同期限确定: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及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可解除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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