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聘用时间从何时算起?具体期限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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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聘用时间是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明确单位与工作人员权利义务的核心要素,直接关系到人员的职业发展、待遇保障及单位用人机制的稳定运行,随着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聘用制已成为事业单位用人的主要形式,而聘用时间的合理确定、履行与终止,需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兼顾单位发展需求与个人合法权益。

事业单位聘用时间

事业单位聘用时间的法律依据与定义

事业单位聘用时间的界定与管理,以国家层面法律法规为框架,核心依据包括《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人部发〔2002〕73号)《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参照适用)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明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聘用时间即通过聘用合同约定的,双方建立人事关系的存续期限。

与传统的“身份管理”不同,聘用制下的“岗位管理”强调以聘期为核心,通过明确聘用时间实现人员的能进能出、能上能下,聘用时间不仅是对工作人员履职期限的约定,更是考核评价、续聘解聘、薪酬调整、职称晋升等管理环节的基础依据。

事业单位聘用时间的类型与具体规定

根据聘用合同的签订期限及履行阶段,事业单位聘用时间可分为首次聘用、续聘、变更聘用期限等类型,每种类型的适用条件与规则有所不同。

(一)首次聘用

首次聘用是指事业单位与新录用或新调入工作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约定的聘用时间,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首次聘期的具体年限需结合岗位类型、人员层次及单位需求确定:

  • 管理岗位:一般聘期为3-5年,适用于管理岗位九级及以上职员,侧重于管理能力与履职经验的积累;
  • 专业技术岗位:一般聘期为3-5年,其中初级、中级岗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缩短,高级岗位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5年,侧重于专业技术能力的提升与业绩成果的产出;
  • 工勤技能岗位:一般聘期为2-4年,适用于工勤技能岗位五级以下职员,侧重于操作技能的熟练度与岗位适应性。

首次聘用需明确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期限内,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试用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 合同期限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 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12个月;
  • 新录用的初次就业人员,试用期可延长至12个月(含)。

试用期是双方相互考察的过程,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事业单位可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聘用时间

(二)续聘

续聘是指首次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且双方同意,再次签订聘用合同约定的聘用时间,续聘的核心前提是“考核合格”,事业单位需以工作人员聘期内的履职情况、业绩成果、职业道德等为主要依据,形成书面考核意见。

续聘期限的确定需遵循以下原则:

  • 岗位性质不变且考核优秀的,可参照首次聘期确定或适当延长;
  • 岗位调整(如专业技术岗位晋升等级)的,续聘期限应与新岗位要求相适应,如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中级职称后,续聘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 连续续聘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避免“长期聘”导致的岗位固化,对符合“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工作人员,如本人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事业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

(三)变更聘用期限

变更聘用期限是指在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因客观情况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原约定的聘用时间进行调整的情形,常见情形包括:

  • 工作人员因岗位变动(如转岗、借调)需调整聘期;
  • 单位因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导致岗位撤销或合并;
  • 双方协商一致对聘期进行延长或缩短(缩短聘期需符合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

变更聘用期限需采用书面形式,作为聘用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事业单位聘用时间的计算方式与关联影响

(一)聘用时间的起算与终止

  • 起算时间:通常以聘用合同约定的生效日期为准,若合同未约定生效日期,以双方签字盖章日期为准;新录用人员实际到岗日期早于合同生效日期的,以到岗日期为起算点。
  • 终止时间:以聘用合同约定的截止日期为准,合同到期自然终止,或因合同解除、终止情形出现(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工作人员死亡、单位被撤销等)而终止。

(二)聘用时间与工龄计算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龄(工作年限)是确定薪酬、带薪休假、退休待遇的重要依据,聘用时间与工龄计算直接关联:

  • 连续聘用时间: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连续聘用的年限,视为连续工龄;首次参加工作前未就业期间(如应届毕业生毕业后未就业时间)不计入工龄。
  • 中断聘用后重新聘用:原聘用时间与重新聘用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需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及社保转移手续;因单位原因(如裁员、机构撤销)导致中断的,可连续计算工龄。

(三)聘用时间与考核、晋升的关联

聘用时间是事业单位考核周期划分的基础,通常以聘期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

事业单位聘用时间

  • 年度考核:每年一次,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作为续聘、调整岗位、晋升奖惩的依据;
  • 聘期考核:以聘用期限为周期,重点考核聘期内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结果直接影响续聘与岗位等级晋升(如专业技术人员高一级岗位竞聘需满足最低聘期要求)。

事业单位不同岗位类型聘用期限参考表

为明确不同岗位类型的聘用期限管理要求,结合政策规定与实践惯例,整理参考表如下:

岗位类型 首次聘用期限参考范围 续聘期限参考范围 试用期规定
管理岗位(九级及以上) 3-5年 3-5年(可适当延长) 3年以下不超过6个月;3年以上不超过12个月
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中级) 3-5年 3-5年(与岗位等级挂钩) 同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高级) 3-5年(可延长至5-8年) 5年(侧重业绩考核结果) 同管理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五级以下) 2-4年 2-4年(与技能等级匹配) 1年以下不得约定试用期;1年以上不满3年不超过2个月;3年以上不超过6个月

常见问题与处理

(一)聘用合同未明确约定聘用期限,如何处理?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聘用合同应当具备聘用期限条款,未明确约定且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视为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事业单位不得以“未约定期限”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工作人员可要求单位补签合同或确认无固定期限关系,保障自身就业稳定性。

(二)聘用时间与试用期冲突(如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如何处理?

试用期包含在聘用期限内,且不得超过法定上限,若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定标准(如3年合同约定试用期12个月,合法;但1年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违法),超期部分无效,事业单位应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工作人员超期期间的工资,且工作人员可主张补缴超期期间的社保,若因超期试用期导致合同解除,工作人员有权要求单位赔偿损失。

相关问答FAQs

Q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聘用期间被开除,聘用时间如何计算?是否影响重新应聘?
A:工作人员因违纪被开除的,聘用时间自开除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此前的工作年限(含工龄)不予保留,不作为重新应聘后的连续工龄计算依据,重新应聘时,原开除记录可能作为资格审查的负面因素,具体以招聘单位要求为准。

Q2: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聘,工作人员继续工作的,是否视为事实聘用关系?
A:合同到期后,事业单位未及时续聘但工作人员继续提供劳动,双方形成事实聘用关系,聘用时间自原合同到期次日起连续计算,事业单位应自合同到期1个月内与工作人员协商续订合同,逾期未订且工作人员继续工作的,视为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工作人员可主张未续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但事业单位需结合具体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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