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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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15年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发布后,河北省积极推进改革,实现了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建立了“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模式,有效保障了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了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

河北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制度背景与改革意义

长期以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费制度由财政或单位负担,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形成“双轨制”,既造成制度不公平,也加重了财政负担,2015年改革的核心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即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实现待遇计发办法改革、同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同步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改革,河北省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改革目标、参保范围、缴费办法、待遇计发等关键内容,逐步化解“双轨制”矛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参保范围与覆盖对象

河北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涵盖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包括:

  1. 事业单位:包括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按规定暂不参加或按单独政策执行)。
  2. 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编制内签订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3. 特殊群体:对于离休人员、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等,分别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相应政策。

缴费标准与基数核定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单位缴费+个人缴费”相结合的方式,缴费基数和比例严格按照国家及河北省规定执行:

缴费主体 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 基数上下限规定
单位 单位工资总额 20% 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工资”)为基准,缴费基数按单位工资总额核定,超过全口径工资300%的部分不计缴费,低于60%的按60%核定。
个人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8% 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超过全口径工资300%的部分不计缴费,低于60%的按60%核定,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全口径工资300%的,按300%核定;低于60%的,按60%核定。

注意事项

  • 单位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所有货币性工资收入。
  • 个人缴费基数由单位按规定申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个人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 对于“中人”(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在缴费基础上需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确保待遇平稳衔接。

养老金计发与待遇调整

(一)养老金构成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仅限“中人”)三部分组成:

河北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1.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本人各年度缴费基数÷对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值。
  2.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标准执行,如60岁退休为139个月,55岁为170个月)。
  3.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河北省过渡系数为1.3%)。

(二)待遇“保低限高”

改革后设立10年过渡期(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过渡期内“中人”养老金按新老办法对比,保低限高:新办法(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职业年金)低于老办法(改革前退休费计发办法)的,按老办法发放;高于老办法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发放(第一年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以此类推,到第十年发放100%),过渡期结束后,全部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

(三)养老金调整机制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河北省每年对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调整方式包括“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三部分:

  • 定额调整:体现社会公平,如2023年每人每月增加38元;
  • 挂钩调整:与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如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1.32元(不满1年按1年计算),再按本人2022年12月月基本养老金的1.02%增加;
  • 适当倾斜:高龄老人(年满70周岁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等群体额外增加养老金。

基金管理与经办服务

(一)基金统筹与管理

河北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基金来源包括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财政补贴、利息收入等,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

(二)经办服务流程

  1. 参保登记:新成立的事业单位或新入职人员,需在30日内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登记材料,办理参保手续。
  2. 缴费申报:单位每月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和金额,通过银行划款方式缴纳养老保险费。
  3. 待遇申领:工作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单位或个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养老金,审核通过后按月发放。
  4. 关系转移:跨省、跨制度(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流动的,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金额累计计算。

(三)信息化服务

河北省依托“河北人社”APP、网上服务平台等,实现参保登记、缴费查询、待遇测算、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等业务“网上办”“掌上办”,提升经办服务便捷度。

改革成效与未来展望

改革以来,河北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从“单位保障”到“社会保障”的转变,参保覆盖面不断扩大,基金抗风险能力逐步增强,退休人员待遇稳步提高,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人才流动提供了制度保障,河北省将进一步推进全国统筹,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优化待遇调整机制,加强基金监管,推动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切实保障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权益。

河北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相关问答FAQs

问题1:河北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如果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全口径工资的60%,如何缴费?
解答:河北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工资总额核定,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工资的60%,缴费基数按60%核定;若超过300%,则按300%核定,2023年全省全口径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某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低于60%即3600元),则个人缴费基数按3600元计算,月缴费3600×8%=288元;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工资总额核定,若单位人均工资为5000元,则单位缴费基数按5000元计算,月缴费5000×20%=1000元。

问题2:事业单位“中人”的过渡性养老金如何计算?过渡期内新老办法待遇差如何处理?
解答:“中人”的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3%,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根据改革前参加工作年限、职称、职务等因素核定,视同缴费年限为2014年10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过渡期内,新办法待遇(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职业年金)与老办法待遇对比,若新办法低于老办法,按老办法发放;若高于老办法,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发放(第一年10%,第二年20%……第十年100%),某“中人”2023年退休,新办法待遇为5000元,老办法待遇为4500元,高出部分500元,按过渡期第9年(2023年为第9年)的比例发放90%,即500×90%=450元,最终养老金为4500+450=4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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