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事业单位调动需满足哪些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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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事业单位人才流动是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激发队伍活力的重要途径,事业单位调动涉及个人职业发展、单位人才梯队建设及公共服务效能提升,需严格遵循政策规定,规范流程操作,以下从政策依据、基本条件、办理流程、材料清单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详细说明深圳事业单位调动相关事宜。

深圳事业单位调动

政策依据与基本原则

深圳事业单位调动主要依据《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办法》等文件,坚持“人岗相适、编制许可、程序规范、注重实绩”原则,既保障个人合理流动需求,也维护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和公益服务目标,调动类型主要包括系统内调动(同一主管部门下属单位间)、跨系统调动(不同主管部门单位间)及跨区域调动(深圳与其他城市事业单位间),不同类型在审批权限和流程上略有差异。

调动基本条件

  1. 资格条件

    •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 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身体条件;
    • 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试用期除外);
    • 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在原单位工作满最低服务年限(一般不少于3年,特殊岗位按聘用合同约定);
    • 符合回避制度规定(如夫妻、直系血亲等关系需回避的岗位)。
  2. 岗位匹配
    接收单位需有相应空编空岗,且拟聘岗位资格条件与调动人员专业、能力、经历等相符,跨系统调动需接收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其编制类型(如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与原单位一致。

调动办理流程

深圳事业单位调动实行“个人申请—原单位同意—接收单位考察—主管部门审批—人社部门备案”的分级管理流程,具体步骤如下:

深圳事业单位调动

步骤 责任主体
个人申请 调动人员 向原单位提交书面调动申请,说明调动理由、拟接收单位及岗位,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原单位审核 原单位及主管部门 核实调动人员资格条件(服务年限、考核结果等),出具《同意调动函》(若符合条件);若不同意,需书面说明理由。
接收单位考察 接收单位及主管部门 根据岗位需求对调动人员进行考察(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确定拟聘人选并出具《同意接收函》。
编制与岗位确认 机构编制部门 接收单位通过“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系统”提交编制使用申请,确认空编空岗后,由编制部门批复《编制使用通知单》。
主管部门审批 主管部门 对调动材料(申请表、双方单位函件、考核证明、编制通知单等)进行审核,市属单位报市人社局审批,区属单位报区人社局审批。
人社部门备案 市/区人社局 审批通过后,在系统中更新人员信息,印发调动通知,办理工资、社保等转移手续。

所需材料清单

办理调动时需准备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1. 《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申请表》;
  2. 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专业技术资格证、职业资格证复印件;
  3. 原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证明》;
  4. 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函》及《岗位说明书》;
  5. 编制部门出具的《编制使用通知单》;
  6. 婚姻证明(涉及夫妻分居的)、随迁人员证明(如子女出生证明)等;
  7. 近期体检表(半年内有效,三甲医院出具)。

注意事项

  1. 编制与岗位限制
    事业单位编制实行“实名制”管理,调动必须确保接收单位有空编且岗位匹配,超编单位不得接收调动人员;工勤岗位人员一般只能调入工勤岗位,管理岗、专技岗岗位间调动需符合转聘条件。

  2. 服务期限与违约责任
    若原聘用合同约定了最低服务年限,调动人员需按合同支付违约金(若有),或与原单位协商解除合同;未满服务年限且无正当理由调动的,将影响个人人事档案记录。

  3. 时间节点把控
    整个调动流程通常需2-3个月,建议提前与原单位、接收单位及主管部门沟通,避免因材料不全或政策变动导致延误。

    深圳事业单位调动

  4. 试用期与试用期调动
    新聘用人员试用期内一般不得调动,确因特殊原因需调动的,需经原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重新约定试用期(不得超过新聘岗位规定的试用期)。

相关问答FAQs

问题1:深圳事业单位调动对编制类型有要求吗?如何确认接收单位是否有空编?
解答:有要求,事业单位编制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公益三类等,调动人员需确保原单位与接收单位编制类型一致(如公益一类单位间调动),确认空编方式:接收单位可通过“深圳市机构编制网”查询单位编制数、实有人数,或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及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出具《空编证明》。

问题2:调动过程中原单位不同意,但个人符合条件,如何处理?
解答:若个人已满足调动条件(如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原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调动,可向原单位主管部门或同级人社部门书面申诉,提交《调动申请表》《同意接收函》、考核证明等材料,由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可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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