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清算程序的关键步骤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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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清算是指事业单位因撤销、解散、合并、分立或者破产等原因终止业务活动时,依法对其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处置和分配,并最终办理注销登记的程序,这一程序旨在保障债权人、职工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或资产)的规范处置,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事业单位清算通常需遵循以下核心程序:

事业单位清算程序

清算启动条件

事业单位清算的启动需基于法定或章程约定的终止事由,主要包括:

  1. 依法被撤销:如因违法经营、不符合设立条件等被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撤销;
  2. 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如章程规定的期限届满、宗旨任务完成等;
  3. 合并或分立:因与其他单位合并或分立而需要解散原单位;
  4. 资不抵债且无法清偿债务:经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的;
  5. 其他法定情形:如因政策调整、区域发展规划等需要终止的。

终止事由出现后,举办单位(主管部门)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或由事业单位自行成立清算组(需经举办单位批准),并书面通知登记管理机关。

清算组的成立与职责

清算组是事业单位清算的执行机构,其组成需体现公平性和代表性,一般包括:

  • 举办单位(主管部门)代表;
  • 财政、审计等部门代表(涉及国有资产的需强制纳入);
  •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若涉及违法,可排除);
  • 职工代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会议推选);
  • 法律、财务等专业人员(必要时可外聘)。

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1. 清理单位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登记债权;
  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
  4. 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 清理债权、债务;
  6. 处理单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 代表单位参与诉讼或仲裁活动;
  8. 制作清算报告,办理注销登记。

债权债务处理

(一)债权申报与登记

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若债权人人数较多,可采用公告方式),债权人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需说明债权金额、有无担保,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清算组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对债权真实性进行审核,对有争议的债权可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二)债务清偿顺序

事业单位清算后的财产应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包括清算组人员报酬、办公费、诉讼费、评估费等),然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事业单位清算程序

  1. 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如经济补偿金、工伤医疗补助等);
  2. 所欠税款(包括清算前欠税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费);
  3. 普通债务(如供应商货款、借款合同债务等)。
    若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务,按比例分配,未清偿的债务,若事业单位为非营利性组织且无剩余财产,原则上不再清偿(但恶意逃避债务的除外)。

资产处置

事业单位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处置需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资产价值最大化和国有资产不流失。

(一)资产清查与评估

清算组需对单位全部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编制《财产清单》,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国有资产处置必须评估),评估结果需报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备案核准。

(二)资产处置方式

根据资产类型和性质,采取差异化处置方式:

  • 固定资产(如房产、设备):通过公开拍卖、协议转让、产权交易市场挂牌等方式处置;
  • 无形资产(如专利、商标、土地使用权):通过转让、许可使用等方式处置,需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 对外投资:通过股权转让、清算被投资单位等方式收回投资,若投资无法收回,需核销并说明原因;
  • 货币资金:直接用于清偿债务或分配剩余财产。

(三)禁止性规定

严禁隐匿、私分、擅自转让或任意处置资产,不得违反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或损害债权人、职工利益。

剩余财产分配

事业单位清偿所有债务并支付清算费用后,若有剩余财产,其分配需遵循“公益属性优先”原则:

  1. 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剩余财产原则上上缴国库,纳入财政管理;
  2. 经费自理事业单位(自收自支):若原为非营利性组织,剩余财产应用于同类公益目的或由登记管理机关统筹安排,不得向举办单位或职工分配;
  3. 民办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剩余财产应继续用于符合其宗旨的事业发展,不得分配;若举办单位有投入,可按原投入比例收回(需经审批)。

清算报告与注销登记

清算组完成财产清理、债务清偿和资产处置后,应制作《清算报告》,内容包括:

事业单位清算程序

  • 清算的原因、期限、过程;
  • 财产清算情况(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评估报告摘要);
  • 债权债务处理结果;
  • 剩余财产分配方案;
  • 清算费用明细;
  • 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清算报告》需经举办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事业单位应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清算报告、批准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印章等材料,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收缴法人证书和印章,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终止。

相关问答FAQs

Q1:事业单位清算期间,是否可以继续开展原有的业务活动?
A:不可以,清算期间,事业单位除开展与清算直接相关的活动(如处理未了结业务、清收债权等)外,不得开展新的业务活动,不得签订新的合同(除清算必需的),不得转移、处分与清算无关的财产,清算组应停止一切经营活动,确保清算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Q2:事业单位清算过程中,职工安置问题如何处理?
A:职工安置是清算的核心环节,需优先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具体包括:

  1. 核实职工身份、工资标准、社保缴纳情况,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2. 依法为职工缴纳清算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等),并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3.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4. 对因工伤、职业病等特殊职工,需预留相应的医疗补助、伤残就业补助等费用;
  5. 协助职工再就业,提供职业培训、岗位推荐等服务,职工安置方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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