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分类中参公的定位、管理特点及区别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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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是我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其核心是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资源配置方式,科学划分单位类型,明确改革方向,以破解长期以来存在的政事不分、事企不分、公益服务供给不足等问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简称“参公单位”)作为分类改革中的特殊类别,其定位、管理及改革路径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事业单位分类 参公

事业单位分类的依据与类型划分

事业单位分类的依据是单位的社会功能,即单位主要承担的职责任务是否具有行政职能、公益属性或生产经营属性,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事业单位划分为三大类:

(一)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这类单位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党委、政府授权,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相当于“准政府”机构,其特征是:以行政管理为主要职责,人员管理、经费保障等参照公务员法执行,具有明显的公共权力属性,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机构、交通执法大队、公证处(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等,改革方向是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即“事业单位转行政”),不再保留事业单位序列。

(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这是事业单位的主体,主要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公益服务的性质和资源配置方式,进一步划分为两类:

  • 公益一类:承担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如义务教育学校、公立医院、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研院所(基础研究类)等,这类单位经费由财政全额保障,严格禁止从事经营活动,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公益服务任务完成后需接受绩效考核。
  • 公益二类:承担部分可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公益服务,如高等教育院校、职业教育机构、应用型科研院所、体育场馆等,这类单位经费由财政差额补助,允许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服务性经营活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主权相对较大。

(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这类单位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所提供的服务可由市场配置资源,宾馆、招待所、出版社、设计院(纯经营性)等,改革方向是转企改制,撤销事业单位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参与市场竞争,财政逐步停止对其经费支持。

事业单位分类 参公

为更直观展示三类区别,可参考下表:

类别 主要职责 资源配置方式 改革方向 示例
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行政决策、执行、监督 财政全额保障 转为行政机构或并入行政机构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基本公益服务(不可市场化) 财政全额保障 保留公益属性,强化服务 公立小学、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部分可市场化公益服务 财政差额补助+市场经营 保留公益属性,扩大自主权 职业技术学校、应用型研究所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生产经营活动(营利性) 市场配置为主 转企改制,撤销事业单位建制 宾馆、出版社(纯经营性)

参公单位的定义、范围与管理特点

(一)参公单位的定义

参公单位是指法律、法规授权或党委、政府授权,承担行政职能,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其本质是“事业单位”外壳、“公务员管理”内核,人员使用“参公编制”(属事业编制,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资福利、晋升考核、退休待遇等执行公务员政策。

(二)参公单位的范围

参公单位主要包括两类:

  1. 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如地方海事局、渔政监督管理站、乡镇(街道)的“五办”(党政办、经济发展办等)等,因承担行政决策、执法等职能,经批准可参公管理。
  2. 群团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机关所属的培训中心、研究中心等,若承担群团机关的行政辅助职能,也可参公管理。

需注意的是,参公单位的设立需经中央或省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审批,地方不得擅自确定。

事业单位分类 参公

(三)参公单位的管理特点

  1. 人员管理:参公人员实行“公务员法”管理,录用需通过公务员考试(或参公单位专项招录),考核、职务任免、奖惩、培训等参照公务员执行;其编制虽为“参公编制”(事业编制),但与行政编制人员在“身份”上基本等效,退休后按公务员待遇计发养老金。
  2. 经费保障:经费由财政全额保障,与行政机构一致,不得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或开展经营性活动。
  3. 职能定位:兼具“行政”与“公益”双重属性,以执行行政职能为主,同时承担部分公共服务(如政策宣传、执法辅助等)。

参公改革的核心争议与未来方向

(一)争议焦点

  1. 身份与编制问题:参公人员“事业编制、公务员待遇”的“双轨制”引发公平性质疑,部分公益事业单位人员认为,同等职责下,参公单位人员待遇优于普通公益事业单位,加剧了事业单位内部不平衡。
  2. 改革定位模糊:部分参公单位职能与行政机构重叠,存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现象,改革后是转为行政机构还是保留参公身份,缺乏明确标准,导致部分地区改革推进缓慢。
  3. 公益服务保障不足:少数参公单位过度强调行政职能,弱化了公益服务属性,导致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低下。

(二)未来方向

  1. 严格参公认定标准:控制参公单位新增规模,仅对确需承担行政职能且不宜纳入行政机构的事业单位,按规定程序审批参公,避免“泛参公”现象。
  2. 推进分类改革“回头看”:对现有参公单位进行职能梳理,将纯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保留部分行政职能的逐步弱化行政色彩,强化公益服务属性。
  3. 完善待遇保障机制:逐步缩小参公单位与普通公益事业单位的待遇差距,建立基于公益服务质量的绩效考核体系,而非依赖“身份”差异。

参公单位与普通公益事业单位的区别

参公单位与普通公益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二类)的核心区别在于职能定位和管理模式,具体如下:

对比维度 参公单位 普通公益事业单位
职能定位 以行政职能为主(执法、监督、管理等) 以公益服务为主(教育、医疗、科研等)
人员管理 参照公务员法(录用、考核、晋升等)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专业技术岗、管理岗双通道)
编制性质 参公编制(事业编制,参照公务员管理) 事业编制(公益一类/二类,不参照公务员法)
经费来源 财政全额保障 公益一类全额保障,公益二类差额补助
晋升路径 公务员职级并行(科员→科级→处级等) 专业技术职称(初级→中级→高级)或管理岗(九级→八级→七级等)

相关问答FAQs

问题1:参公人员与公务员在待遇和晋升上有何区别?
解答:参公人员与公务员在“身份”上存在差异(参公人员为事业编制,公务员为行政编制),但待遇和晋升机制基本一致,工资福利方面,两者均执行国家统一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如地区附加津贴、岗位津贴等)、奖金(如年终绩效奖金),退休后养老金计发标准相同,晋升方面,两者均实行公务员职级晋升制度(如科员、乡科级副职、乡科级正职等),考核标准(德、能、勤、绩、廉)和晋升程序(民主推荐、考察、公示等)一致,主要区别在于:参公人员需在参公单位内部晋升,而公务员可在行政体系内跨单位流动;部分地区参公人员转任行政机构时,需重新核定行政编制。

问题2: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参公单位的未来发展方向是什么?
解答:参公单位的未来发展方向取决于其职能定位:

  1. 职能纯化:对承担行政职能的参公单位,若职能与行政机构高度重叠(如行政执法),将逐步划归行政机构,转为行政编制;若职能兼具行政与公益(如政策研究、执法辅助),可能保留参公身份,但需剥离非行政职能,强化公益服务。
  2. 分类整合:对群团机关所属参公单位,若仅承担行政辅助职能(如工会培训中心),可能并入群团机关或转为普通公益事业单位;若承担核心行政职能(如共青团的青少年权益保护),可保留参公身份。
  3. 动态调整:建立参公单位“退出机制”,对已无行政职能或职能弱化的单位,取消参公资格,转为公益一类或二类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总体趋势是“控制规模、规范管理、强化公益”,避免参公身份成为“待遇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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