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事业单位产假天数是多少?工资待遇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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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事业单位女职工的产假政策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福建省职工生育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旨在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促进母婴健康,以下从产假天数、待遇保障、申请流程、特殊情形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

福建事业单位产假

产假天数标准

福建省事业单位女职工的产假天数结合国家基础产假与地方延长期确定,具体因生育情形、胎次等因素有所不同,具体标准如下表所示:

产假类型 适用情形 天数说明
基础产假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含一孩、二孩、三孩) 国家规定98天
地方延长产假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 福建省增加60天,合计158天
难产增加产假 含剖宫产、产程中使用助产手术等 增加15天,总计173天
多胞胎增加产假 每多生育1个婴儿 增加15天/婴(如双胞胎158+15=173天,三胞胎158+30=188天)
流产产假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 15天
流产产假 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 42天
流产产假 怀孕满7个月流产 98天(含7天产前假)
男方护理假(陪产假)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 15天(含节假日,需连续享受)

:1. 法定生育条件包括夫妻双方均未生育、或依法收养子女后再生育等,具体以《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准;2.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不限制胎次,一孩、二孩、三孩均享受同等产假延长政策;3. 难产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证明为准;4. 多胞胎产假天数为基础158天+每多1婴15天,上不封顶。

产假期间待遇保障

(一)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产假期间的核心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于补偿女职工因生育暂时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的收入损失。

  1. 计算基数:以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单位平均工资,按本人工资计算;低于则按单位平均工资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 计发天数:按实际享受的产假天数计算(含基础产假、延长产假、难产及多胞胎增加产假)。
  3. 发放方式
    • 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的: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拨付至单位账户,单位再发放给职工(单位不得克扣);
    • 单位未缴纳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由单位自行承担,按原工资福利待遇发放。

(二)工资福利

产假期间,女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福建事业单位产假

  • 单位需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若生育津贴高于原工资,差额部分需补足;若低于原工资,按生育津贴发放,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保留工作岗位,不得因产假解除劳动合同或降低职级、工资待遇;
  • 享受全勤奖金、绩效奖金等福利(单位规章制度另有约定且不违法的除外)。

(三)社保与公积金

产假期间,单位需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从生育津贴中代扣。

产假申请与办理流程

  1. 材料准备

    • 身份证、结婚证、生育服务证(或生育登记证,可通过“闽政通”APP在线办理);
    • 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用于生育津贴申领)或《诊断证明》(用于流产产假);
    • 《福建省女职工产假申请表》(单位统一格式,需单位盖章)。
  2. 申请步骤

    • 产前休假:怀孕7个月以上,可申请每天工间1小时休息工间,或申请1个月产前假(工资按80%发放,不影响产假总天数);
    • 产后休假:生育/流产后,需在30日内向单位提交材料,填写《产假申请表》,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
    • 生育津贴申领:单位需在女职工产假结束后1年内,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材料,申请拨付生育津贴(具体材料以当地医保局要求为准)。
  3. 注意事项

    福建事业单位产假

    • 产假需连续享受,原则上不可分段使用(特殊情况如需保胎治疗,需提供医疗机构证明);
    • 男方护理假需提前3天向单位申请,单位应予以批准,不得影响其正常晋升、评优等。

特殊情形处理

  1. 晚育政策: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取消晚育(指已婚妇女24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额外产假延长,目前一孩、二孩、三孩产假天数一致。
  2. 再婚生育:再婚夫妻再婚前已生育1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1个子女的,或再婚前合计生育2个子女的,均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享受同等产假待遇。
  3. 异地生育:女职工在异地生育的,需提供当地医保部门认可的医疗机构证明和费用清单,生育津贴申领流程与本地一致。
  4. 产假期间返岗:产假期满返岗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1-2周哺乳假(工资按80%发放),或允许弹性工作时间(每天提前1小时下班),直至婴儿满1周岁。

相关问答FAQs

问题1:福建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和工资如何衔接?若生育津贴低于原工资,差额部分由谁承担?
解答:产假期间,单位应先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待生育津贴拨付到单位账户后,再将津贴高于工资的部分发放给职工,或冲抵已支付的工资,若生育津贴低于原工资(如单位上年度月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差额部分由单位补足,保障职工收入不降低,女职工原月工资8000元,单位上年度月均工资6000元,生育津贴按6000元/月计算,产假158天可领取津贴约31600元(6000元/月×5.27个月),若单位已支付工资8000元/月×5.27个月≈42160元,则差额10560元(42160-31600)需由单位补足。

问题2:产假结束后,女职工是否可以申请哺乳假?哺乳期每天1小时哺乳时间如何安排?
解答:是的,女职工生育后,婴儿未满1周岁的,每天可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每多1个婴儿增加1小时,每天最长不超过3小时),哺乳时间可灵活安排,可合并使用(如每天提前1小时下班或推迟1小时上班),也可拆分为上、下午各30分钟,单位不得因哺乳时间降低工资、扣减福利,或解除劳动合同,若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哺乳时间的,需与职工协商,并支付加班工资(按不低于工资150%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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